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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16〕2号)分别于2011和2016年制定并执行至今,随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管理方式不断变化,安全生产法等现行法规、规章修订,我们对两个监督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多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修订完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综合执法改革,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位与职责也有一定调整。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和“互联网+监管”新要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做出相应调整,因此启动修订工作也是势在必行。
(二)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2021版)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4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47号)和《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等部门规
4.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
二、修订过程
2020年4月,启动修订工作,组织武汉、宜昌、襄阳、黄石、荆门和阳新等市县质量、安全监督站成立修订组,深入研究住建部和湖北省相关政策文件,调查了解其他省份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文件。
2020年10月,形成初稿后下发各市州监督机构征求修改意见,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多次讨论修订。
2021年2月,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5月,向律师征求意见。
2021年5-6月,在厅内征求意见。
2021年8月,通过省厅法规处审查。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订后共23条和附件4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总则” 明确对房屋市政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范围,强调了层级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加对承担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关机构的规定。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增加对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机制,增加监督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层级管理,明确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提出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以弥补力量不足的管理方式。
“质量监督程序及内容”对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作了一定调整,明确开展监督和终止监督的条件;明确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要求;细化监督报告和档案主要内容等;增加《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内容。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 强调住建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建立“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增加信息化、差异化监管工作要求,利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中止及终止”规定了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流程及复监流程;对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增加办理终止质量监督手续的要求。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了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信访投诉处置的流程和范畴,增加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办法及程序,对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和诚信信用管理做出了规定。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和兄弟省市做法,增加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免责条款。
(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修订后共40条和附件1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总则”增加对承担安全监督工作有关机构的规定。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增加对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机制,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层级管理,明确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增加监督人员培训与执法证件要求。提出可通过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监督工作的管理方式。
“安全监督程序及内容”对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作了一定调整,明确开展监督和终止监督的条件;细化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增加监督中止前项目安全标准化评定和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等内容。
“安全监督工作方式”详细规定了监督工作的方式、步骤,增加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项目或部位紧急避险的处置措施。增加安全监督差异化监管工作要求,对含有超规模危大工程及近一年发生事故企业承建项目加大监督抽查频次。要求利用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处置措施”增加对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办法及程序。规定了对发现存在虚假承诺取得施工许可的处置程序。对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和重点监管做出了规定。
“安全监督中止及终止”规定了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流程及复监流程;对已经完成施工许可及备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的项目,增加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程序。
“安全监督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和兄弟省市做法,增加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免责条款。